厦门消防图纸设计公司
电气专业设计注意事项
6.1.1 既有建筑改造,电气防火封堵应执行现行标准。
6.1.2 新增或替换的电线电缆选型与敷设应执行现行标准。
6.1.4 新增或替换的配电箱、控制箱(柜)、接线盒等设计均应执行现行标准。
原建筑内已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建筑内部装修及建筑局部改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功能未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或建筑内部装修,改造区域及相关疏散路径上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等部位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除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可适用原建造时的标准外,其他要求应执行现行标准;
2 使用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系统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当系统整体设置确有困难时,应在改造区域及相关疏散路径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并为整体改造预留条件。
6.3.1 改造前,应对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价,确认改造前后报警产品的通讯接入方式,以保证新旧报警系统的兼容性。
6.3.2 已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整体或局部改造时,改造区域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相对独立并接入原系统。若原系统不支持扩展,应在原系统处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增设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并应与原系统实现通讯连接且满足整体性能要求。
6.3.4 原建筑已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建筑局部改造及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功能未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及建筑内部装修,改造区域内火灾探测器、消防应急广播、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警报器、消防专用电话的设置、新增和改造的系统布线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他可适用原建造时的标准;
2 使用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当系统整体设置确有困难时,可在改造区域执行现行标准,并为整体改造预留条件;
3 当已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改造前经检测评估后无法满足产品升级及扩展等要求且需要保留时,可在原系统处增设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并应与原系统实现通讯;改造后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满足整体性能要求。
6.4.1 改造区域内新增及更换的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和消防电梯等消防设施的消防联动控制,应执行现行标准。
6.4.2 既有建筑未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既有建筑改造区域内新增的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可采用自带火灾探测器接口的控制箱直接进行联动控制。
6.1.1 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布线;
2 电力线缆和智能化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布线;
3 在有可燃物闷顶和吊顶内敷设电力线缆时,应采用不燃材料的导管或电缆槽盒保护。
6.1.2 导管和电缆槽盒内配电电线的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导管或电缆槽盒内截面面积的40%;电缆槽盒内控制线缆的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电缆槽盒内截面面积的50%。
6.2.1 室内干燥场所的线缆采用导管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导管布线时,其壁厚不应小于1.5mm;
2 采用塑料导管暗敷布线时,应选用不低于中型的导管。
6.2.2 室内潮湿场所的线缆明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潮防腐材料制造的导管或电缆桥架;
2 当采取金属导管或电缆桥架时,应采取防潮防腐措施,且金属导管壁厚不应小于2.0mm;
3 当采用可弯曲金属导管时,应选用防水重型的导管。
6.2.3 建筑物底层及地面层以下外墙内的线缆采用导管暗敷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导管布线时,其壁厚不应小于2.0mm;
2 采用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时,应选用防水重型的导管;
3 采用塑料导管布线时,应选用重型的导管。
6.2.4 线缆采用导管暗敷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穿过设备基础;
2 当穿过建筑物外墙时,应采取止水措施。
6.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和联动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保护。
6.2.6 民用建筑内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采用裸露带电导体布线;
2 除塑料护套电线外,其他电线不应采用直敷布线方式;
3 明敷的导管、电缆桥架,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难燃材料制品或不燃材料制品。
6.3.4 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10.1.10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更低 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不应低于10.0lx;
2 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低于3.0lx;
3 本条上述规定场所外的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0lx。
10.2.3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及其他可能受高温作业影响的部位,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2 室内明敷的电气线路,在有可燃物的吊顶或难燃性、可燃性墙体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护措施;
3 室外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工程或变电站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2.0.7 照明灯具使用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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